水利部和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授予第二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称号的通知》(水资源〔2013〕108号),对完成试点任务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等32个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授予第二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称号(名单附后)。“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水利部和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每三年对其进行一次复核,未达到评定要求的将取消其称号。这标志着节水型社会建设从试点建设阶段转入了全面、深入推进阶段。
“十五”以来,我国建设了100个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和200个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和明显成效。2012年,围绕加快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利部和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加强了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的经验总结和指导,指导制定并发布了《节水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GB/T 28284-2012),进一步规范了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标准和程序,有力地推进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第二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
北京市海淀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辽宁省鞍山市
吉林省四平市
黑龙江省大庆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江苏省无锡市
江苏省常熟市
浙江省义乌市
安徽省淮北市
福建省莆田市
江西省萍乡市
山东省德州市
河南省济源市
湖北省荆门市
湖南省岳阳市
广东省深圳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海南省三亚市
重庆市铜梁县
四川省德阳市
贵州省清镇市
云南省曲靖市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甘肃省敦煌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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