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要求,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规定的行业划分,结合区域产业结构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加快制订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以及城镇生活等各行业用水定额,加快完善用水定额标准体系。
《通知》明确,要规范用水定额发布管理,各省级用水定额发布前,须征求所在流域的管理机构意见。以地方标准或以部门文件形式发布的用水定额,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各流域机构要结合定额修订周期,开展本流域有关省区的用水定额评估工作,提出有关省区用水定额修订和完善的意见。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用水定额监督管理,切实将用水定额作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等水资源管理手段的依据。要将用水定额作为节水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鼓励企业内部按照先进用水定额进行考核管理。各地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必须依照国内先进用水定额进行评选,不符合先进用水定额的企业不得评选为节水型企业(单位)。